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结婚证》,而因某种原因(如出国、继承财产等)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已解除,则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结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根据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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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诉讼时有发生,但被他人冒用自己名义结婚而致本人无法进行婚姻登记的案例很少发生。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解决此类问题的途径有三种:一是根据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虚假的婚姻登记;二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婚姻无效;三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婚姻登记机关依据虚假申请材料登记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所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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