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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反诉的举证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2023-06-29 09: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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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29 回复

专业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发生纠纷时,贷款人欲主张自己的权利,除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之外,尚需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借款债权。虽然民间借贷需实际交付所借款项才生效,但现实中,双方一般只签署一张借条,借款人并不会对收到款项向贷款人另行再出具收条。因此,借条便同时承担着证明双方借款合意以及借款人收到款项的作用。如果没有相反证据,那么一般可以认为贷款人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其对于借款债权的主张应予支持。二、贷款人对于款项已实际交付负举证责任在借款人对贷款人是否交付借款或具体交付数额存有异议,而且该异议合理且充分的话,对于该实际交付的事实仍需其他证据另行证明。这里的合理且充分的异议一般为:大笔借款的转账单证不存在、现金交付的具体事实不清楚等。那么贷款人必须对实际交付款项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批次等进一步举证,可以通过银行汇款单、当事人证人证言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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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中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应当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债务人提出反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由贷款人举证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以及由借款人提出抗辩,即举证证明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或者本人已经还清全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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