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2、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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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前应准备的病情材料,具体包括四种: 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出院证明,颅脑损伤较重者应当有住院病历。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 3、法医可以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果评定的材料不足或者是未到评定时机法医暂时不予评定。 4、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3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伤残评定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
伤残评定前应准备的病情材料,具体包括。 第 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颅脑损伤较重者应有住院病历。 第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 第 3、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准许。 第 4、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的3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伤残评定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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