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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是多少?

2022-03-19 0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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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回复

专业分析:

一、我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依据是什么? 我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政策依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以下简称185号文件)。185号文件对201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起始时间、调整的水平和办法、资金渠道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185号文件规定,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水平按照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我省已参照离休人员待遇水平执行)、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其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我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要求,制定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政府批准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二〇一〇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8号)。我省的调待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等内容,完全贯彻了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二、我省在2010年调整中,如何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如何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人员倾斜? 我省认真贯彻国家185号文件精神,在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中,让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都能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在普遍调整中,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挂钩。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进行调整,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0元,让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可多领养老金”的效率因素。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调整后,再按年龄段适当调整,即:对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0年1月1日至1934年12月31日出生的(80岁以下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75岁以下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70岁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充分体现了对年老退休人员的照顾,体现了公平因素。 在适当倾斜方面,除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进行适当倾斜外,我省根据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状况,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对1969年底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底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水平分四段分别再增加50元至70元,体现了对这部分退休相对较早的退休人员的适当照顾。 三、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185号文件规定,2010年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的时间从2010年的1月1日起执行。陕人社发〔2010〕18号文件与185号文件规定完全一致。 四、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185号文件规定,2010年调整幅度为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左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测算,我省月人均调整水平为120元,即为全国的平均水平。国家同意我省普调部分按人均120元的标准掌握;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再按人均60元标准提高调整水平。考虑到我省属于艰苦边远地区,同时,为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我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沟通争取,经国家同意和省政府批准,我省按高于国家规定10%左右的水平,即按人均月高于120元的水平进行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我省养老保险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对我省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 五、我省调整养老金方案是怎样制定出来的? 185号文件下发后,我省充分发挥省级统筹优势,对全省符合调整条件的130余万名退休人员的基础数据进行了整合,按养老金水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年度、参加工作时间、年龄等指标进行了统计,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分类进行了统计,做到了底数清楚,数据真实可靠,测算方法科学合理。在时间比较紧的情况下,加班加点组织测算、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方案,按时报人、财两部和省政府审核批准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陕人社发〔2010〕18号文件。 六、这次调整是如何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进行倾斜的? 185号文件规定,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29号文件规定:“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今后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各地要继续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因此,陕劳社发〔2010〕18号文件规定,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生活困难补助)仍低于所在市(行业单位按全省)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的,补足到这一水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照顾,也完全贯彻落实了国家的文件规定精神。 七、今后,是否还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10年是第二个“三年连调”的最后一年,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适时出台政策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并将研究制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以更好地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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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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