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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即他人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其未经著作人许可实施的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控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第二、受法定许可的限制。即他人在符合法定许可的特定情形下,向著作权人支付了合理的报酬,那么其实施的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控制的行为,不需要著作权人的同意。第三、受混同原则的限制。在计算机软件编程中,一种有效率的编程一般是唯一的,因此对于这部分特定的编程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是不能禁止他人使用的。第四、受场景原则的限制。在计算机软件编程中,为了实现某种特定功能,程序员必须使用特定的编程技术才能实现,而这些特定的编程技术就受场景原则的控制。因为如果不使用这样的编程技术就无法实现特定的功能,因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特定的编程技术。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就是指计算机软件,准确的来说是计算机程序和相关的文档,像是计算机软件的组成程序,内容,功能规格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而且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也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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