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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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条件抚养权可以变更: 1.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1、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由于患严重疾病或由于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2、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和孩子一起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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