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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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为金融机构; 2、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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