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借款;(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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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1、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 17,000万元; 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美元; 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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