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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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构成要件认定构成重婚罪: 1.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3.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重婚罪认定标准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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