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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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有: 国家赔偿、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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