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实际上是一种预约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预约,而非本约,即你和开放商之间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意向,是一种订约行为,不是买卖行为,即两方承诺到时候履行买卖商品房的协议,它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一样,预售合同对买卖合同内同作了详细的规定,且交过部分购房款,视为实体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产生了法律效力,开放商不能再将其卖给他人,如果开放商一房二卖,就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在商品房交易中,本约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房屋预订协议书则是约定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两者在法律上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预订协议书成立时尚未成立,而房屋预订协议书的订立后,当事人也仅仅负有将来要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则要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加以约定。因此,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对买卖双方而言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力,其性质属于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说中也明确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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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如果商品房开发商有违约行为,那么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买受人作为原告,以开发商为被告。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或者是法定的管辖法院起诉(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使用法定管辖)。
守约方需要先收集可以证明开发商的违约的证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到申请后,会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受理案件后,守约方需要到立案庭交去诉讼费。接着法院会向被告发送举证通知,要求其在有效期内举证。举证完后,法院会排期、发送传票、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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