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学校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出租校舍和场地。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拆迁部门应当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照学校布局调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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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没有相关的证件,是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其拆迁补偿标准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以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告的标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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