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止学生辍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制度。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辍学;被监护人辍学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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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规定居民楼里禁止办各种学习班。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居民楼不具备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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