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到底有哪些收养,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总则》同时废止。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