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人领取到交警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15天内没有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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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交罚款可以直接交给现场处罚的交警,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电动车违章驶人就应该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在15日内去缴纳罚款,否则就会因逾期被加处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 可以现场缴纳给交警,也可以用交管 APP12123,里面可以查询并缴纳,但是需要绑定银行卡非机动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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