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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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1、致使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一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2、串通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在事故抢救时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尸体,或受伤人员;毁灭伪造隐匿和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证据;3、其他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况。
不报告安全事故或者误报安全事故,延误事故救助,如果情节不严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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