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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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要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如果被拆迁的是公司房屋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证明与被拆迁房屋具有利害关系;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证明房产价值;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裁决机关要求的资料。
在搬迁期限内强拆违法。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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