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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比如平时跟母亲,周末跟父亲。但是不可以一直带走,也不可以违背对探视方式的约定,私自将小孩带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违法行为。违反探视权,可以协商、调解、起诉,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对方抚养权的行为。
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协助完成探视,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探视方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可暂停当事人的探视权,等暂停原因消失后再恢复探视权。行使探视权的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探望子女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应当终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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