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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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劳动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各自管理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合理分割。
新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新规定如下: 1、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房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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