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各方过错出具事故认定书进行认定。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最高责任为全责,具体情形有以下十六种: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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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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