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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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是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
对于被抚养人抚养费标准如下: 1、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标准数额按照支付一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确认,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数额按小于等于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确认; 2、如果无固定收入的,标准数额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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