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未成年的时候才可以通过法律向父母追讨抚养费,18岁成年后就错过了追讨抚养费的期限了。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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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可以追讨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3岁已经成年能够独立生活的,不可以追讨18年抚养费。 如果该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仍需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成年子女不可以向父母追讨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费,原因如下: 一、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为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综上,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为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从抚养费的功能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 二、抚养费的请求权期间仅为子女未成年时。 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成年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 抚养费的请求权期间仅为子女未成年时。 成年后,索要抚养费的迫切性问题就已经不存在了,也就丧失了请求权的基础。 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 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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