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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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的最新规定是,个人欠款的利息计算方法主要是由当事人之间协议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的利息过高而属于高利贷的,法律不予保护;法律其他规定等。
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法律禁止高利放贷,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借贷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未超过的,仍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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