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履行该协议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在订立协议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诉请3、离婚协议之中约定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抚养权归属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抚养权的归属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这是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在取得抚养权一方,出现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传染性疾病、有抚养条件而不履行抚养义务等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下,本着对孩子负责的原则,另一方随时可以发起要求变更抚养权诉讼。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9条补充部分的回答:先签署一份“假的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在该离婚协议之中,约定房产归女方,后又签署一份协议,要求女方放弃该离婚协议之中的房产?这样做有较高的法律风险,双方一旦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并在离婚协议之中约定房产归女方,且在民政局备案,那么显然前一份协议的效力要相对高一些,后一份协议,先不说女方是否会同意签署,即便是签署了,两份自相矛盾的协议相比较,后者的效力显然要低,对方对后一份协议可以主张受到胁迫或重大误解。虽然最终的结果现在看还难说,要视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这样做的法律风险较高,建议谨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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