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一般会认定为全责,对伤者所有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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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标准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就认定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如下:因逃逸致死的对象是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人;行为人有义务及时救助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行为人对受伤人员的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而未预见或虽预见,但可避免轻信,导致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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