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因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意这些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不同。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执行监督部门(原监所科)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因此,针对不同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对应相应的审查主体。 其次,辩护律师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要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有无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方面的证据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有无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要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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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羁押期限后原有羁押期不算,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法定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对于羁押期限是有规定的,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如果没有被批准逮捕或者提出诉讼的话,一般就需要将羁押的对象释放。但是,在特殊情况之下,执法机关也是可以依法变更羁押期限的。变更羁押期限也可以理解为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之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37日,逮捕的最长时限为7个月,到了期限后,没有释放也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就叫做超期羁押。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甚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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