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其中,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条件的限制。另外,《公司法》在第四章第一节中对新股发行作了其他的规定,也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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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等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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