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属于运输毒品或贩卖毒品,查证属于主犯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如果被在身上或者车上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当然,属于主犯的话,没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极有可能判处死刑。当然,如果在住处查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或者不在身上或者车上查获的话,自己不承认的话,证据有瑕疵,不会判处死刑。现在有很多毒品犯罪,包括贩卖、运输、走私、制造等情况,会存在引诱犯罪的情形即特情,这种情况,依法会从轻处罚的。 毒品犯罪辩护是比较专业的问题,稍有不慎,被告人就会处以重刑,甚至死刑,因此在毒品辩护时专业律师非常关键,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同时需要对方被告人进行审讯时录音录像,同时在收集毒品线索的情报时,如果没有具体到每个人提供情报,就可能存在特情,存在特情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判处死刑。而且还需要对指认毒品、对毒品称量、是否属于毒品、对毒品纯度检验等方面达到能排除合理怀疑时,才会判处死刑。 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了解案情,看有无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有无自首、立功、主犯还是从犯、有无犯罪未遂、犯罪时有无精神障碍、犯罪后被捕后有无如实交代犯罪情节、以及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情况为犯罪人辩护,争取从轻处罚。具体情况,可以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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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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