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最高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赔偿标准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下: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第二条规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