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证办理情况有哪些:新生迁入户口 1.新生可自愿凭入学通知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到学校; 2.新生报到时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杂费交费收据到保卫处报到点交户口迁移证,每生交身份证办证费20元; 3.在学校身份证照相点照相; 4.依保卫处通知统一由各学院或各班班长到保卫处户籍室领取新身份证; 5.领取新证必须交回旧身份证。转学学生迁入户口 1.转学报到时到保卫处户籍室交户口迁移证,交身份证办证费20元; 2.交省教育厅的转学证明; 3.在学校身份证照相点照相; 4.听通知到保卫处户籍室凭旧身份证领取新身份证。毕业、退学、转学迁出户口 1.毕业生凭派遣证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退学、转学凭教务处的退学证明或教育厅的转学证明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由于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经学生处批准缓迁户口的可暂时不迁出户口,免费代保管2年; 4.办理迁移证交工本费4元。学校集体户口转为家庭户口 1.到保卫处户籍室借集体户口簿; 2.向保健路派出所出示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住房证明(产权证、购房合同、公房租用证或单位分房证明); 3.提供迁入落户的详细地址; 4.其它依相关规定办理。补办户口迁移证 1.交户口迁移证丢失的情况说明和书面补办申请; 2.学校出具何人何时何因迁往何地的证明; 3.已经报案的要出具丢失迁移证的报案证明; 4.往届毕业生必须出具迁往地派出所未上户的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存根的复印件; 5.户口迁移证存根在迁出地的公安机关查找;6.学校保卫处不办理补办户口迁移证的手续,必须自己凭以上证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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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2、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3、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等资料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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