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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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条件才能协议离婚:必须是双方作为合法夫妻离婚的方式;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必须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且亲自领取离婚证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对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同意离婚,并就离婚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及分割方法;子女由谁抚养; 抚养费数额以及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有无债权债务及分配方式等。 以上任何一个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都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仍属有争议的离婚,需起诉至人民法院处理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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