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条例,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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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条件如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2年内。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条件如下: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需建立一年以上,需正常足额缴纳一年以上,正常缴存是指按月连续缴存、预缴和补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年以上、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的条件下,可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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