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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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处分财产权利凭证;婚姻状况;精神状况诊断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文本原件;其他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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