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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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转让条件: 1、主体适格,即转让人应当具有商标所有权; 2、客体适格,即该商标应当属于可以转让的商标; 3、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的转让通常是指商标所有权的转让,此时双方之间签订一份转让合同是必不可少的,这是为了维护彼此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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