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什么补偿的,其次因为在试用期内按法律走应该提前三天通知,但是实践当中一般只要通知了也就走了,自己提出辞职就更没有什么补偿了。 法条链接: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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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离职必须要三天以后才能走的;辞职到期以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结清所有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首次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确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的条件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用赔偿。如果是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是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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