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会执行唯一住房。但是有例外情况,就是在申请人愿意帮被执行人租赁房屋或者预留5到8年租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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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许多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处于无法及时收回债权状态,而一些老赖显然有财产,但不能执行。现在,老赖们再也不能用一套房作为挡箭牌。最高法院新规定有望打破一些老赖的幻想,有效解决执行困难,增加债权人胜算。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够执行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独资的工厂。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注意被执行人不能写债务人个人,而应该写债务人与债务人名下独资的工厂为共同被执行人,这样法院才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独资的工厂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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