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可以参考以下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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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双方意愿协议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的可以起诉,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分财产的方式如下: 1、协议分割; 2、判决分割。一般情况下,离婚财产是由男女双方均等分割的。如果双方婚前有财产约定的,可按约定处理。若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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