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而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按照《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因而,只要犯罪嫌疑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是判断非法拘禁的主要参考依据。该规定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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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讨债而拘禁他人是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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