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受贿罪缓刑适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受此限。 根据上述规定,私分公款受过行政记过处分的,不影响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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