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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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 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国家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教育局的设置机构: (一)办公室。 (二)发展规划处。 (三)财务基建处。 (四)基础教育处(挂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六)高等教育处。 (七)民办教育处。 (八)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处。 (九)政策法规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 (十)科研处。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十二)师资工作处。 (十三)组织人事处。 (十四)综合处(与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十五)教育督导室(挂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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