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处罚的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1)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 (2)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含)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4)对当事人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以下的,由县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5)对当事人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6各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有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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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可包括:各部、各委员会、经授权的直属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下设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事业组织等。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行使,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可以由其派出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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