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法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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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应当依照下列顺序对债务进行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补偿金; 3、前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破产清偿的顺序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职工工资伤亡补助,社会保险以及税款,最后一步是普通债权,通常情况下,普通债权是不会得到全部清偿的。只能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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