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彩礼?所谓“彩礼”通常是指男方与女方订立婚约之时,男方向女方支付较大的财物作为聘礼,古语称之为“纳征”。这不同于而在男女恋爱之时双方往往出自于好感赠与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汽车、名牌手表等,因为其并非为订立婚约的意思表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本文中,李先生主张退还彩礼是有有理有据的,故建议张小姐以和为贵尽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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