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提起侵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编辑本段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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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轻微伤赔偿数额标准根据受害人受损害的程度、双方的承担责任的比例以及当地的收入水平综合判断。轻微伤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会被追究行政责任,其次,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轻微伤鉴定标准为,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 二、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计算;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营养费,按照医生出具的医疗证明确定。 五、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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