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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意指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第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先死于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遗产其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的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直系辈亲属; (3)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各的继承份额; (4)被代位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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