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在美国本土做出的,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所做出的裁决,可以在我国申请执行。 2,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 3,《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国外仲裁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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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纽约公约》的普遍影响,下面主要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此问题加以论述。《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机关可以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
申请撤销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情形的区别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所涉及的问题不同,国内仲裁裁决可以基于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涉外仲裁裁决则仅基于实体性问题;人民法院对于违背社会利益的国内仲裁裁决可以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则只能围绕着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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