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应当自行承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二)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三)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四)分包、转包营运车辆;(五)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经营保证金;(六)其他向驾驶员及他人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行为。
针对经营者承担出租车经营风险的几种情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或者资产控制其他经营者;运营商通过合同获得对其他运营商的控制权或对其他运营商有决定性影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三种形式。具体包括: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做大做强的重要表现。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