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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重要组成人员,与其他的家庭人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离婚时,应当保护夫或妻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当事人男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少受到侵犯,而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些地方,常常受到侵犯。结婚后女方在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被收回;离婚后,在男方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无法带走,即使男方愿意分出,也不便耕种,这样就使离婚妇女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活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保护广大妇女的权利,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据此,离婚时,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人不得侵害和剥夺。
夫妻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如下: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合同的,夫妻都为集体成员的,按照共有物分割,一方为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经营权归非城镇居民所有;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未迁入另一方户口的,不具备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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