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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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如果不是承租人责任的,租赁物损毁风险由出租人承担,如果是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由过失方承担。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由出租人自身过错造成的或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出租人应当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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