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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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合同没约定违约金的也不可以主张违约金,但是可以要求违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违约损失等违约责任。 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损失的,违约损失的赔偿额应当为违约行为给守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具体来说,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常见的就是房东在还没有到达租房期限之前就要求租客搬走,房东违背合同涨房租。或者是租客提前要求搬走、租客拖欠房东房租、租客违规损坏房子内的设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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